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為協助政府改善環境衛生,共謀同業利益;並研究發展共同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奉行總動員法令。
二、協助政府改善環境衛生事項。
三、會員服務價格標準之協議,調整事項。
四、會員材料之統購、分配、修護、保管、檢驗、陳列、展覽等。
五、會員僱用之清潔工,待遇標準之規定調整事項。
六、會員僱用之清潔工,思想、品行、調查記錄,通知連繫及公共安全之維護事項。
七、會員僱用之供應,調節事項。
八、會員僱工之保險、福利事業舉辦事項。
九、會員僱工之清潔知識、技術、訓練、講習事項。
十、會員營業證照之變更及稅務上疑難事件之協助辦理事項。
十一、會員服務證明及會員間營業上爭執調處事項。
十二、會員合法權益保障及服務事項。
十三、有關參加各種社會服務事項。
前項三、四、八款之舉辦,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始得為之,變更時亦同。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專營或兼營清潔服務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服務社、服務中心,不論公營、民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本會得設贊助會員(不限同組織、行業),贊助會員純屬贊助性質,不得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等法定權利。
第七條前條公司、行號、服務社、服務中心,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始為本會會員。前項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以該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為限。
第八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九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條會員舉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撤銷時亦同。但已當選本會理、監事者,非有依法應解任理由,不得撤換。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非經遷移其他區域廢業或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會。惟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查明屬實者,應提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案,經警告仍不服糾正者,得以會員大會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十四條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會員未繳納當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及投票權等),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時,應由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始可復會。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
第十六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予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得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最高者為當選,若一次不能選出時,應就得票多數之二人決選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事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處分。
七、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四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
四、曠廢職務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辭職者。
五、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六、發生第九條情事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其辦事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第三十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會者不在此限。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理監事改選可採郵寄通訊投票方式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為主席。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四、財產之處分。五、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及決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長連續二次不如期召集會議者,得由過半數之理事連署申請主管官署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六條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之收入分: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特別捐款四種,分別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甲級會員資本額一○○萬元以上(含資本額一○○萬元)每年七、八○○元,乙級會員資本額一○○萬元以下(不含資本額一○○萬元)每年六、○○○元。個人常年會費(贊助會員)每年一、○○○元(贊助會員無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及投票權)。
三、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收之。四、特別捐款:必要時,由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捐募之。
第三十八條會員等級:
一、資本額壹佰萬元以上(含資本額一○○萬元);為甲級。
二、資本額壹佰萬元以下(不含資本額一○○萬元);為乙級。資本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登記之資本額為準。
第三十九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種會員常年會費應於該年會員大會當日前繳齊之。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終了一個月編造報告書,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並公佈之。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同業公會法及商業同業公會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修改之。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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